近日,隆中重工獲悉,浙江省對砂石礦山開采后形成土地資源進行統*規劃、綜合開發、*利用試點,開展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這是露天開采礦山采礦權人對礦區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和礦山開采后形成的土地資源進行統*規劃、綜合開發、*利用的資源統籌開發利用模式。
接下來是詳細內容:
試點范圍
試點礦種:露天開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
試點對象:開采完畢后能產生建設用地,并有明確礦地利用方向的已設或擬設采礦權。
鼓勵政策
1.對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條件較好但未納入礦產資源規劃的試點采礦權,位于規劃開采區內的可補劃開采規劃區塊,位于規劃限采區的允許調整規劃。
2.不受采礦權總量指標控制。
3.符合采礦權協議出讓條件的,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
4.根據礦產開采終了后的*終土地利用方式,確定*終邊坡不需要治理的,可不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5.享受《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等六部門關于轉發國土資源部等六部委〈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土資規〔2017〕12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步優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礦產開發布局的指導意見》(浙土資規〔2017〕14號)等有關用地政策。
申報條件
能同時滿足下列申報條件的已設或擬設采礦權,可進行申報:
1.當地政府參與試點工作意愿明確,工作積*性較高;政府*重視,能協調各部門支持配合開展試點相關工作。
2.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擬設采礦權需納入規劃開采規劃區塊;已設采礦權,礦山企業b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且在*省同類行業中具有引L示范作用。
3.礦地可利用面積預測在300畝以上。
4.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年內能產生建設用地,*長不c過5年。
5.具有明確的礦地利用方向,包括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建設、旅游發展、綠色產業、農業綜合開發、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項目。
開展礦地綜合開發利用試點,探索可供借鑒的礦地綜合開發利用模式,有利于拓展*省建設用地新空間,實現*省資源開發、礦地利用、生態保護三者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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